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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

编辑:中国梁园网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年08月19日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
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
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
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
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
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
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
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
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
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
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
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
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
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
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
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
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
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
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六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
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
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
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
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
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的。


  第一百六十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
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
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
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
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
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
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
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
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七十四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
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
可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
罚。


  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
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
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
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
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
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
罚。


  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
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
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
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
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内幕信息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
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金。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
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
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
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
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
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
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
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
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
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
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
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
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
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
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
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
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
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
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
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
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
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
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
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造
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
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
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九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
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
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
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
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
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
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
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
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
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
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
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
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
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
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
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
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
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
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
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
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
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
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
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
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
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
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
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
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
犯论处。


  第一百九十九条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
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
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
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
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
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
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
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
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
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
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
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
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
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
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
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
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
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
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
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
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
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
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
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
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
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
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
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
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零九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
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
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
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
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
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
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
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
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
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
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
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
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
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
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
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
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
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
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
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
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
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
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
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
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
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
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
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
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
罚。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
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


  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
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
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


  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
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
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
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
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
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
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
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
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
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
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
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
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
下罚金。


  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
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
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
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
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
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
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条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
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
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
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
罚。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
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
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
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
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
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
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
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
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
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罚。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
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
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
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
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
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
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
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
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
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
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
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
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
前两款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
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
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
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
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
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
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
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
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条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
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
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
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
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
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五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
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六条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
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
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
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
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
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
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
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
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
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
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
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
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
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
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
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
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
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
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
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
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
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
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
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
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
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
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
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
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
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
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二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
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
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
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
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
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
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
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
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
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
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
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
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
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
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
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
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
,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
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
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
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
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
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
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
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
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
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
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
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
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
混乱的。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
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
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
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
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
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
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九十六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
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
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
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
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
权利。


  第二百九十七条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
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八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
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九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
、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条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
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
,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
、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
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
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
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第三百零四条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
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
、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
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
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
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
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
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八条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第三百零九条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
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
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一十一条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
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
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
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
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五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
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
管人的。


  第三百一十六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
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


  第三百一十七条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
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
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九条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
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
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
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
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
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
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二十三条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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