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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

编辑:中国梁园网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年08月19日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
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
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二十五条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
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六条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
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七条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
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
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
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
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
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
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
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
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
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
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
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
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百三十一条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
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二条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
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
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
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
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
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
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
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
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
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
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七条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
避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
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
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
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第三百三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
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
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
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
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
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
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
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
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
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
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
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
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
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
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
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
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
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
处罚。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
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
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
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
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
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
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
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
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
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
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
、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
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
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
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
,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
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
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
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
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
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
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五条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
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
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
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
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
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
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
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
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
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
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
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
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二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
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
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
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
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
,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
罚。


  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
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
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
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
为淫秽物品。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六十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
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
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第三百七十条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
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
罚。


  第三百七十一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
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
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
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
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七十四条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
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
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
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
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七十六条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
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七十七条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
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八条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九条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
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第三百八十条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
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
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
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
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
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
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
,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
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
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
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
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
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
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
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
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
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
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
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
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
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
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
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
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
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
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
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
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
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
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
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
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
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
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
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
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
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
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
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
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
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
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
。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
行政处分。


  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
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
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
款的规定处罚。


  第九章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
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
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
情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
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
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
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
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
定罪处罚。


  第四百条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
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一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
、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
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
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三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
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
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零四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
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五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
,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
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
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
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
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
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七条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
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
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
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
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九条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
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
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
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
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一条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二条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
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
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
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
,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
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
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四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
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
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第四百一十五条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
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
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
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六条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
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
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
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七条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
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
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
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条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
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一条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
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二条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
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三条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
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四条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
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五条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
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
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
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战时从重处罚。

  第四百二十七条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
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八条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
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
、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九条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
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
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条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
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一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
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
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

  第四百三十二条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
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
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三条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四百三十四条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五条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六条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
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
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七条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
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八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
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三十九条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
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十条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一条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四十二条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
产,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第四百四十三条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
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致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四条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
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五条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
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六条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
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
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十七条私放俘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八条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九条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
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第四百五十条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
、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
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四百五十一条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
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
时论。

  附则

  第四百五十二条本法自1 9 9 7 年1 0 月1 日起施行

  列于本法附件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的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
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列于本法附件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的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
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附件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条例、补充
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
起,予以废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2 .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3 .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4 .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5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6 .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7 .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
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8 .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9 .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

  1 0 .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1 1 .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1 2 .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1 3 .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

  1 4 .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1 5 .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
员的决定

  附件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补充规定和
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
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
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1 .关于禁毒的决定

  2 .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
罪分子的决定

  3 .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

  4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5 .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6 .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
补充规定

  7 .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8 .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犯罪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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