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 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 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二十五条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 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六条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 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七条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 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 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 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 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 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 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 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 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 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 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 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 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百三十一条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 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二条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 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 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 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 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 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 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 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 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 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 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七条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 避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 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 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 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第三百三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 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 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 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 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 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 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 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 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 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 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 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 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 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 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 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 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 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 处罚。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 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 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 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 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 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 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 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 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 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 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 、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 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 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 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 ,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 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 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 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 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 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 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五条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 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 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 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 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 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 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 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 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 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 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 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 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
第三百六十二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 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 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 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 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 ,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 罚。
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 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 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 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 为淫秽物品。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六十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 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 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第三百七十条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 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 罚。
第三百七十一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 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 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 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 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七十四条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 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 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 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 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
第三百七十六条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 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七十七条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 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八条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九条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 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第三百八十条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 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 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 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 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 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 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 ,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 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 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 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 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 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 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 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 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 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 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 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 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 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 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 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 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 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 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 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 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 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 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 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 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 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 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 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 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 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 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 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 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 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 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 。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 行政处分。
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 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 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 款的规定处罚。
第九章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 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 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 情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 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 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 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 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 定罪处罚。
第四百条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 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一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 、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 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 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三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 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 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零四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 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五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 ,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 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 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 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 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 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七条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 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 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 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 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九条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 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 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 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 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一条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二条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 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 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 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 ,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 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 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四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 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 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第四百一十五条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 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 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 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六条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 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 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 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七条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 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 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 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条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 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一条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 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二条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 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三条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 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四条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 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五条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 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 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 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战时从重处罚。
第四百二十七条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 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八条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 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 、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九条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 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 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条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 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一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 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 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
第四百三十二条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 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 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三条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四百三十四条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五条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六条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 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 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七条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 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八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 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三十九条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 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十条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一条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四十二条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 产,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第四百四十三条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 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致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四条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 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五条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 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六条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 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 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十七条私放俘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八条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九条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 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第四百五十条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 、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 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四百五十一条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 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 时论。
附则
第四百五十二条本法自1 9 9 7 年1 0 月1 日起施行 。
列于本法附件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的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 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列于本法附件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的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 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附件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条例、补充 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 起,予以废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2 .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3 .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4 .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5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6 .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7 .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 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8 .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9 .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
1 0 .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1 1 .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1 2 .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1 3 .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
1 4 .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1 5 .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 员的决定
附件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补充规定和 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 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 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1 .关于禁毒的决定
2 .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 罪分子的决定
3 .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 定
4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5 .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6 .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 补充规定
7 .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8 .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犯罪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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